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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机废气恶臭气体处理标准有待完善
随着人们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中的恶臭污染越来越关注,但是由于我国恶臭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所以至今尚未形成完善的恶臭环境标准体系。本报今日刊登理论文章对我国恶臭环境标准提出修改建议,以飨读者。 

恶臭污染由来已久。恶臭物质来源于生活和工业生产等多个方面,主要有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以及石油化工、生物制药、皮革制造等行业。如今,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观念的改变,人们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恶臭污染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和环境问题。

环境标准是环境管理的核心。我国恶臭污染防治事业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善的恶臭环境标准体系。笔者认为,我国应及时修改恶臭环境标准,并尽快开展行业脱臭技术规范研究。

国外恶臭法规概况

■阅读提示

目前,日本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恶臭控制体系,包括恶臭防止法、地方法规、测试方法和质量控制程序等;美国在1971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欧盟各国在2003年4月颁布了EN13725∶2003标准以替代以往欧盟各国的国家恶臭环境标准。

1.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较早开展恶臭污染研究的国家之一,早在20世纪60年

代,针对以鱼骨厂、皮革厂为代表的生产企业恶臭污染的投诉不断增加,促使人们开展了对恶臭污染的研究。1966年颁布的《宫城公害防止条例》最早规定了以食盐水平衡法为基础的恶臭浓度标准;1969年,日本厚生省委托恶臭公害研究会开发了恶臭的测试方法,并于1970年提出了仪器测试法;1971年,日本国会颁布了《恶臭防止法》,主要针对石油企业、化工企业、垃圾填埋场以及畜禽饲养和加工企业,规定了对5种恶臭物质的排放浓度进行限制,这5种恶臭物质分别为:氨、甲硫醇、硫化氢、甲基硫和三甲胺。在随后的几十年中,居民对生产企业的投诉逐年减少,但服务行业的恶臭投诉却呈上升的趋势,服务行业恶臭为多组分、低浓度气体,日本政府1995年修订后的恶臭防止法将基于嗅觉测试法的臭气指数限制引入法规或指导方针中,同时将受控物质增加到22种;2002年,东京将地方法规率先引入“臭气指数限制条例”。

目前,日本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恶臭控制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恶臭防止法、地方法规、测试方法、操作人员认证制度和质量控制程序等。

2.美国

美国的恶臭污染来源主要是垃圾焚烧、化工厂、咖啡焙烤等工业。美国于1971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同时各州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标准。美国西部港湾地区污染控制区把三甲胺、酚系物、硫醇类、氨、二甲硫定为恶臭物质,按恶臭物质浓度制定相关的恶臭控制标准;美国洛杉矶大气污染控制区则采用恶臭污染防治设备的“规则和规范”管理恶臭污染,在“规则和规范”中对能散发出各种恶臭物质的生产设备都做了规定,同时又对恶臭防治设备进行了规定,以保证消除恶臭;此外,美国某些州还采用了恶臭主成分量来制定控制标准,其中最典型的是总还原性硫TRS和总烃THC法;近年来,美国还有一些地方采用臭气指数来制订恶臭环境标准。

3.欧洲

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欧洲国家颁布了恶臭污染控制的各种法规和嗅觉测试法,以便解决日益增多的恶臭污染

事件。1984年,荷兰颁布了针对工业源恶臭定量化的《空气质量大纲》;英国环境署2003年1月颁布《恶臭标准指导》,为恶臭污染的评价提供了依据;德国在《联邦侵害防治法》及《有关空气质量的控制的技术指南》中,对有关恶臭污染做出了规定,并于1986年开始采用臭气频度作为恶臭评价的参数,1993年在《环境大气中有关臭气的指令》中规定了臭气频度、臭气时间的测定及计算方法,并针对不同地区规定了界限值。

欧盟各国为统一恶臭测试标准以作为法律仲裁的依据,经过近10年的研究,在2003年4月颁布了EN13725:2003标准以替代以往欧盟各国的国家标准。

我国恶臭污染形势严峻

■阅读提示 

我国目前的恶臭法规标准是1993年颁布的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一标准实施多年来对改善我国空气质量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恶臭污染的复杂性,畜禽养殖、石油化工、污水处理厂等诸多行业恶臭物质排放引起的恶臭污染问题依然存在,所以我国恶臭污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恶臭环境管理任务依然艰巨。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恶臭进行研究,1993年颁布的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恶臭法规标准,这一标准实施多年来对促进恶臭的监督和管理,改善我国空气质量起了重要作用。

由于恶臭污染的复杂性,畜禽养殖、食品加工、生物制药、石油化工、污水处理、垃圾填埋等诸多行业恶臭物质排放引起的恶臭污染问题依然存在,恶臭污

染事件仍屡有发生。所以总体上来说,我国恶臭污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恶臭环境管理任务依然艰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工业如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制药、食品加工等行业恶臭污染问题依然存在,恶臭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同时,近年来,工业发展园区化特别是大量集中开发的化工园区加大了恶臭污染的复杂性。

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中的恶臭问题突出。由于经济技术方面的限制,我国多数污水处理厂恶臭尚未得到重视和有效治理。随着城市用地日益紧张,防护距离难以保证,其恶臭污染往往成为周围居民投诉的焦点。另外,污水处理厂上游管网泵站的污水臭气也是居民投诉的主要原因。

三、城市垃圾恶臭污染严重。一方面,大量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等设施的恶臭防治措施不完善或管理措施不到位引起的恶臭污染问题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城市垃圾清运体系不完善,位于居民区内和周边的垃圾贮存、转运设施产生的恶臭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环境。

四、餐饮业、汽车修理业等服务业恶臭污染集中呈现,投诉比例显著增加。

完善恶臭环境标准建议

■阅读提示 

我国目前仅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恶臭测定方法标准,尚未制订恶臭环境质量标准。因此,要完善恶臭环境质量标准不但需要修订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科学制定区域恶臭质量标准,同时还要开展行业脱臭技术规范研究,以多种手段促进我国恶臭防治技术水平的提高。

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恶臭环境质量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修订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证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对恶臭污染源实行有效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我国现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控制污染物仅有8种,随着我国工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新恶臭物质的出现,标准的实效性受到了广泛关注,迫切需要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期实现对新形势下恶臭污染源的有效监督与管理。

恶臭污染物一般是具有多组分、低浓度、低沸点等特征的气态物质混合物,受控物质浓度指标是衡量恶臭污染水平必需的指标之一(另一种为嗅觉强度指标),虽然恶臭污染物多达几万种,但限于仪器分析水平的发展,受控物质仅是常见的少数恶臭污染物。随着痕量气体分析技术水平的提高,增加受控恶臭污染物的种类成为可能。如日本1971年的《恶臭防止法》仅制定了5种恶臭污染物的控制标准,1989年受控恶臭污染物增加到12种,1995年经再次修订后受控物质增加到22种。因此,为了能够有效监督恶臭污染,有必要调查新形势下我国的重点恶臭污染源,筛选重点恶臭污染物质,增加完善恶臭污染受控物质,提高污染物监督管理能力与水平。

科学制订恶臭环境质量标准

恶臭科学是近年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是环境科学、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相互渗透交叉的边缘学科。目前一些发达国家从环境基准、排放控制等方面制定了法规和标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而我国仅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恶臭测定方法标准,尚未制订恶臭环境质量标准,质量管理目标的缺失直接导致恶臭环境质量评估困难,也造成了我国恶臭管理常处于被动监督的局面。随着恶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尽快制定恶臭环境质量标准,进而把恶臭纳入环境管理规划和计划中。

恶臭环境质量标准区域适用性较强,科学制定区域恶臭质量标准十分必要。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由于其自然环境、地理条件、城市规划布局、生产水平和生活水平等诸因素的不同,均可导致恶臭污染状况的不同。恶臭污染状况区域差异性显著,决定了恶臭质量标准的区域适用性强。因此,制定恶臭环境标准必需根据本地区的恶臭污染水平、特点、环境影响区域及受害对象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选择控制指标和确定标准值。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恶臭污染管理上大多是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控制标准。

开展行业脱臭技术规范研究

我国恶臭污染防治事业起步晚,工作基础薄弱,人们对恶臭污染防治的认识也十分有限,这种状况导致了我国恶臭污染防治的盲目性。由于不同污染源的恶臭污染物排放不同,防治技术及重点各异,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行业尤其是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屠宰、生物制药、精细化工、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的臭气进行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研究,建立处理技术规范。对于一般服务业的恶臭污染如餐饮业等的防治则应建立适当的脱臭装置技术评价与评估细则,以促进我国恶臭防治技术水平的提高。

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我国的恶臭污染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在完善我国恶臭环境标准体系的同时,还应加大恶臭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帮助公众科学地认识恶臭污染物以及相关治理知识。

同时,还要建立适宜的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国内外恶臭防治新技术、新设备的调查研究,组织技术交流、推广,指导企业选择适宜的治理方式,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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